臺中分院104.10.28.一百零四年度上易字第882號刑事判決 | 台中合法代書地圖
日,由被告詹文璋、詹潘翰燕、萬湘屏,以及吳啟民、李建民、告訴代理人楊翔安、告訴人姚慧美等人相約前往黃瑞華地政士事務所,由被告詹文璋與告訴代理人楊翔安之友人即 ...
案號:臺中分院104.10.28.一百零四年度上易字第882號刑事判決
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日期:104年10月28日(民國)
日期:2015年10月28日(公元)
案由:詐欺
類型:刑事
臺中分院104.10.28.一百零四年度上易字第882號刑事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88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文璋 選任辯護人 魏光玄 律師 被 告 詹 潘翰燕 萬湘屏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 字第124號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續字第438、439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諭知被告詹 文璋、 詹潘翰燕 、萬湘屏無罪判決,均無不當,應予維持, 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買賣不動產之標的物有人占有使用之 原因,如借貸、租賃、甚或同居家屬居住使用等情,不勝枚 舉,縱買方係屬有經驗之買方,在賣方刻意隱瞞實情之情形 下,買方未必得以自賣方口中探查究竟。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楊翔安 先後證述實無矛盾之處;證人楊翔安在僅知被告詹文 璋之前妻 謝文絹 占用本件房地之情形,因而於簽約時要求加 註「交屋前屋內物品及占用應清空排除之特約」之條約,要 求被告詹文璋負擔此項義務,並無違於常情。且證人楊翔安 係出於投資之目的購買,其若知悉本件房地占用人有永久使 用權,且無從排除占有人之占用,其如何得以從中投資獲利 ?在此情形下,苟非被告詹文璋等3人刻意隱瞞被告詹文璋 與其前妻謝文絹間關於永久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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