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消滅時效? | 台中合法代書地圖
![什麼是消滅時效?](https://i.imgur.com/LUTfd69.png)
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原則是依照民法第128條,就是A知道自己「可以行使權利之狀態」,時效才可以開始起算,也就是行使請求權在法律上無障礙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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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是一種法律上的「有效期限」。好比食物超過保存期限、有效期限以後就不能食用,法律上的權利如果超過了「消滅時效」,就不能再主張或行使。
圖1 什麼是消滅時效? 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一、原則上消滅時效是15年(見圖1) (一)超過期限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依照民法第125條,法律上的「請求權」如果在15年內沒有行使就會消滅。一旦時效到期,依照民法第144條第1項,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
例如,A要把土地賣給B,簽訂買賣契約,此時B依照契約享有「請A把土地移轉登記給B」的權利。
如果在簽約後過了15年,B都還沒請A把土地移轉給自己,直到第16年才請A移轉土地,這時候雖然買賣契約沒有消失,B享有的權利也沒有消失,但是A可以依照民法第144條第1項,拒絕移轉土地給B。
(二)為什麼要說「請求權」而不是「權利」呢?我國民法並不是讓過期的權利「消失」,只是讓對方享有「拒絕權」。因此,對方也可以選擇不拒絕,在消滅時效過期以後仍然依照契約給付。
例如,上面的A也可以選擇在16年後把土地移轉給B,而不主張拒絕的權利。
這就好比食物到期以後,不會憑空消失,只是過了新鮮的保證期限,如果還是有人願意吃過期食品,也沒有人可以阻擋。
(三)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依照民法第128條,從「可行使權利」的時候開始計算。
例如,A、B簽訂買賣土地的契約,說好明年的同一天才會移轉土地,那麼就從明年的同一天開始計算15年。
二、有些例外消滅時效是5年或2年 (一)短期債權:5年依照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以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的定期給付債權,這些短期債權的消滅時效是「5年」,目的是希望債權人盡速收回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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