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之標的-1 | 台中合法代書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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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歸責之事由 (一)過失★★
指行為人對於該事實,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過失依程度可分三種: 1.抽象輕過失: 指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善良管理人指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誠意之人。) 2.具體輕過失: 指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義務。 3.重大過失: 指欠缺一般普通人之注意義務。
(二)事變指非因債務人之故意或過失所發生之變故。可分二種: 1.通常事變: 由第三人介入造成之變故。 2.不可抗力: 由不可預測或不可避免之自然力造成之變故。
(三)故意、過失1.係可歸責之事由。 2.事變,除法律有規定外(如民法第231、606條),原則上係不可歸責之事由。也就是債務人原則上只對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負責。
債務不履行★★包含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給付遲延等三種。其中有學說另將拒絕給付列為第四種債務不履行之態樣,本書則於不完全給付中介紹之。
(一)給付不能指債務人不能依債之關係所約定之內容為給付。金錢之債給付義務人無資力、給付困難、種類之債均無給付不能之適用,其於給付不能之情形依不同條件分類,重要者如下: 1.自始不能與嗣後不能: (1)自始不能: 指標的物於契約成立之時,即屬於不能給付之物。自始不能因其不能之範圍,分為客觀不能與主觀不能。 A.自始客觀不能: 所謂客觀不能,即指該不能係任何人皆無法為給付之情形。民法第246條第1項本文「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所指之不能,依通說與實務見解認為應限縮其範圍至自始客觀不能,以盡量使契約之效力存在。(87年台上字第281號判例:所稱之「不能給付」者,係指自始客觀不能而言,亦即依社會通常觀念,債務人應為之給付,不能依債務本旨實現之意。) (A)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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