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多年電信費遭到催討,有點害怕 | 台中合法代書地圖
1.電信費時效為『2年』。2.你說電信公司每隔一段時間會來電或信件,法律上之意義為『請求』,雖可中斷時效, ...
【以下建議僅供參考,如有需要仍以面詢律師為宜】 1.電信費時效為『2年』。 2.你說電信公司每隔一段時間會來電或信件,法律上之意義為『請求』,雖可中斷時效,但請求後六個月內沒有『起訴』,視為時效不中斷。所以,你的電信費很可能已經過時效了。
………………… 【民法】 第129條 (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第130條 (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法律問題研討意見】 民法第127條第8款之「商品」,法文上雖無明確定義,惟該條所定之請求權,在立法上均有宜速履行或應速履行之目的,是所謂「商品」定義之範圍,應自該商品是否屬「日常頻繁之交易,且有促從速確定必要性」以為觀察,核諸電信業者既以提供電話網路傳遞聲音為業務,則保持該電信網路之暢通自屬電信業者營業之「商品」無疑;民法於民國18年頒布時,並無「服務」之概念,而立法解釋本應順應社會變遷並應立法目的而為適度擴張,自無將本條之商品限定為動產之必要,且現今社會無線通信業務蓬勃發展,此類債權應有從速促其確定之必要性,應認「電信服務」亦為本條所稱之「商品」,而電話費請求權亦有本條短期時效之適用。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提供之商品,而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故對用戶之電話費請求權,應有民法第127條第8款2年短期時效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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