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 | 台中合法代書地圖
![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https://i.imgur.com/LUTfd69.png)
時至今日,日本的醫療事故訴訟中,原告大多主張被告(醫師或醫療機構)應同時負擔兩種責任,以增加勝訴之機會。但反觀我國醫療判決中,債務不履行的主張卻極為少見,絕大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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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林志六律師
要依循法律途徑請求他人賠償[1]自己的損失,必須自己在法律上擁有一定的權利才可以,這種可以憑藉來對他人主張的法律上權利稱為請求權[2]基礎,在訴訟程序[3]上又稱為訴訟標的[4]。
醫療訴訟可以主張的請求權基礎(訴訟標的)有兩種:「侵權行為[5][wiki]損害賠償[/wiki]請求權」(民法184條以下)及「債務不履行[6]損害賠償請求權」(主要為民法227條)。目前通說採請求權競合說,訴訟上可以同時主張之。
依照傳統舉證責任[7]分配的理論,原告(患者方面)根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賠償時,必須負責證明醫師在醫療過程中的某行為具有過失[8],同時也要證明這個過失行為和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9]。然而因為患者方面通常欠缺醫學專業知識,對於醫療過程更是茫然,要負責舉證有實際上困難。有鑑於此,日本實務運作上,從昭和40年代(約1965年)開始盛行主張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時至今日,日本的醫療事故訴訟中,原告大多主張被告(醫師或醫療機構)應同時負擔兩種責任,以增加勝訴之機會。但反觀我國醫療判決中,債務不履行的主張卻極為少見,絕大部份的訴訟標的仍然只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為什麼會有這種現象呢?
法律條文頗為抽象,運用上為求精確,通常會將條文依據法學理論分割成多項要件,並就各項要件分配證明之責任,分由原被告雙方來承擔,負有舉證責任[10]之人必須就其被分配之要件逐項證明,最後才由法官[11]判斷法律上的權利存在[12]或不存在。例如民法[13]第184條第一項前段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規定,就可分為五項要件: 1.行為人有故意[14]或過失 2.有加害行為存在 3.該行為具有不法性 4.被害人有損害發生 5.加害行為和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
必須這五項要件的存在均獲得證明,原告的請求才會得到承認。在涉及專業知識的醫療訴訟中,這五項要件裏,以「故意過失」和「因果關係」二者最難證明,往往成為訴訟勝負的關鍵。正因為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有這樣的困難,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規定才逐漸受到重視,因為主張債務不履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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