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民法:債之效力—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給付遲延 | 台中合法代書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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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4日—債之效力—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壹、概說債務人應依債...A.要件.a.一方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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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之效力—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
壹、概說
債務人應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如其違反義務即屬不給付,是為「債務不履行」,主要包含三類: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
一、歸責原則:先看「規範上」→「事實上」→「結論」
(一)規範上
1.民法所定注意義務,依其輕重可分為五等級
(1)故意:債務人僅就故意之行為負責任
(2)重大過失:債務人有重大過失(指顯然欠缺注意,如稍加注意,即得避免損害之情形)始負責任
(3)具體輕過失:未盡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而應負責
(4)抽象輕過失:未盡善良管理人(指社會一般之誠實、勤勉而有相當經驗之人所應具備之注意)之注意而應負責
(5)無過失責任:
A.通常事變責任
債務人即使無過失仍應負責,但可舉證損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而免責(例如:民法 § 654 )
B.不可抗力責任
對於不可抗力亦應負責(例如:民法 § 231 II )
2.規範上債務人所應負之注意義務
(1)基於法律規定
(2)基於約定
(3)過失之酌定(例如:民法 § 220 II )
(二)事實上:自系爭案例事實中,具體判斷債務人有無故意或過失
(三)結論:可歸責或不可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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