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死亡後,生存配偶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繼承問題 | 台中合法代書地圖
2020年8月21日—配偶一方死亡時,生存的配偶同時具有「配偶」及「繼承人」兩種身分。身為「配偶」,可以在分配遺產前,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再以「繼承人」 ...
配偶一方死亡時,生存的配偶同時具有「配偶」及「繼承人」兩種身分。身為「配偶」,可以在分配遺產前,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再以「繼承人」的身分,與其他共同繼承人(例如:子女)一起分配遺產。
一、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首先,配偶一方死亡是法定財產制消滅的原因之一,也就是剩餘財產請求權發生的時間點,生存配偶要認識到自己有機會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此時必須先知道配偶間是使用哪一種財產制。
在現行的夫妻財產制中,可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種。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只有在夫妻財產制是法定財產制時,才有適用的餘地。
(一)請求的時機通常在一方死亡時,生存的另一方配偶就可以在遺產開始分配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另外法律規定,夫或妻要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應該在知道有剩餘財產的差額時的2年內請求,或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5年內請求。如果沒有在前開時間內請求,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
(二)行使的方式夫與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在的期間所負擔的債務後,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財產金額較多的一方,請求2人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
(三)案例假設A夫B妻結婚時未約定財產制,夫妻財產制依法適用法定財產制。此時,如果A死亡,A留有婚後財產100萬元,婚後負債30萬元。B有婚後財產5萬元,沒有婚後負債。計算步驟如下:
A剩餘財產:100+(-30)=70萬元。
B剩餘財產:5+0=5萬元。
剩餘財產差額:(70+5)x 1/2=37.5萬元。
B得請求的金額為37.5-5=32.5萬元。
二、生存配偶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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