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91.01.24.九十年度易字第2965號刑事判決? 偽造文書 | 台中合法代書地圖
又被告等囑託不知情之代書即共同被告吳伯芳代為撰寫申請文件而申辦移轉登記,為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郭惠葶、郭三豪二人均無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案號:地方法院91.01.24.九十年度易字第2965號刑事判決?
法院:臺中地方法院
日期:091年01月24日(民國)
日期:2002年01月24日(公元)
案由:偽造文書
類型:刑事
地方法院91.01.24.九十年度易字第2965號刑事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九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三豪 郭惠葶 吳伯芳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續字第一 三0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九八四六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一五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郭三豪、郭惠葶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 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 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吳伯芳無罪。 事實 一、郭惠葶與郭三豪係姊弟關係,而坐落○○縣○○鄉○○段四0八之一 號、面積一百四十七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十萬分之一千一百八十五之 土地,及○○縣○○鄉○○段四一三號、面積一一五六平方公尺、應 有部分十萬分之一千一百八十五之土地,暨其上○○縣○○鄉○○段 第四00建號、門牌號碼○○縣○○鄉○○路三十四號七樓之房屋( 下均稱系爭不動產)均為郭三豪單獨繼承取得而為其所有,因郭三豪 積欠相關稅款、管理費,並拖欠信用卡款項等,其與郭惠葶為避免系 爭不動產遭各該債權人查封拍賣以求償,二人竟以犯意聯絡,明知其 等之間實際上並無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買賣系爭不動產之事 實,仍由郭三豪提供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印鑑證明書等該不動產所 有權移轉資料,與郭惠葶共同委託不知情之吳伯芳代書代為填寫包括 內容不實之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等申請文件後,於八十八年六月十 日由吳伯芳持上開內容不實之買賣契約書,向臺中縣大里地政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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